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衡人社发[2014]3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一个结算年度内,各级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三级医院由800元调整为1600元(中医医院1400元);二级医院由600元调整为800元(中医医院700元);;一级医院由400元调整为600元(中医医院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200元调整为400元。
一个结算年度内第二次及第二次以上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40%自负调整为50%自负。
二、调整分段自负比例
取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到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分段个人自负,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到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比例调整为:三级医院在职职工12%,退休人员10%;二级医院在职职工10%,退休人员8%;一级医院在职职工8%,退休人员6%。
三、调整大病医疗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
大病医疗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35万元。即一个结算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费累计实际最高支付限额为26万元。
四、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率由7%调整为8%。
五、调整大病互助费缴费标准
大病医疗互助费的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56元。
六、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待遇支付以出院日期为准)起执行。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衡阳市财政局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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