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衡阳市的招商引资,进一步扩大全市利用外资规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主要是指为我市城区成功引进技术含量高、竞争实力强、投资规模大的企业来我市投入工业和第三产业项目的中介人(即中间人)。中介人不限地域,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市外资金包括国外、境外和市外境内货币及物化资金。
第三条 衡阳市人民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资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按照“谁引进、谁受奖,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从事招商引资的公务人员因履行职责引进市外资金的,其奖金奖励给其工作单位;其他各级公务员、职工、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引进市外资金的,其奖金奖励给个人。
第五条 设立衡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招商引资工作和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经委、市审计局、市协作办负责对本办法奖励事项进行受理、审查和审核,由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第六条 引资项目的奖金只奖励给申请人。若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参与介绍并提出申请,则由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介人填写的奖励申请表和投资者第一时间出具的原始证明等来确定奖励人与奖励比例。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500强等战略投资者来我市城区投资新办工业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按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世界500强企业的认定,以《财富》杂志中文版当年发布的为准,国内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国内权威媒体发布的为准,若当年未发布,则以最近年度发布的名单为准。
第八条 引进市外其它企业投资城区新办工业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含2000万元),按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按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第九条 引进市外资金投入城区第三产业项目(仅指现代物流、大型商贸市场、旅游景点开发),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按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第十条 其他行业以及一些重大项目的奖励,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所有投资项目的引资金额和物化资金都必须在该项目正式投产开业后才予以确认。以外币投资的,按资金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引资额无论是货币资金还是物化资金,都必须以合法验资机构或评估机构核定的为准。具体核资细则另行制定。
对投资企业改制和技术改造项目,政策性的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投资均不在计奖之列。
第三章 奖励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中介人在引荐项目获得批准登记且资金到位后,持投资人对中介人的资格证明和资金到位证明报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在投资项目正式投产(开业)后一个月内,中介人持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身份证或护照及复印件到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衡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四条 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申请后,即由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人对引资金额进行严格审核,然后就其引资情况向社会或相关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半个月,期满后报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审批兑现奖金。
第十五条 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中介人领取的奖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由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中介人、验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奖励在本辖区成功引资的中介人。市华新开发区及松木工业园、白沙洲工业园对中介人的奖励须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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