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中柱
科学发展观从方法论上讲是一种统筹兼顾的工作方法。在新的历史时期下,基层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推陈出新,坚决摒弃各类不合时宜错误思想,从“四重、四轻”思想中解放出来,不断适应检察工作新的需要。
一、转变执法理念,从“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中解放出来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纵观过去,受“严打”政策影响,部分检察人员思想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打击、轻保护”的错误倾向。这与当前的社会发展形势和科学发展观明显不符。因此,我们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具体到当前,就是要准确适用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既要严厉打击各类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性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要依法适用宽缓政策办理好各类初犯、偶犯和未成年人犯等轻微刑事案件,实现教育与挽救目标;还要始终把维护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合法权益摆在突出位置,严防各类侵权事件的发生。
二、完善执法制度,从“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中解放出来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就是“依法办事”。我国也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封建残余思想影响根深蒂固。有人认为,办理案件只要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问题就可以了,程序法的适用不过是走走形式,做做样子而已。殊不知,相对于实体法这个看不见的公正而言,程序法是看得见的公正,没有程序法的正确实施,适用实体法所得出的结果,就只能是“毒树之果”。因此,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决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努力完善相关执法制度,牢固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执法理念,努力做到“程序优先、兼顾公平”。具体是,一要建立健全执法操作流程。基层检察院要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执法办案经验,建立起详细、完备、覆盖全部门业务部门的执法办案操作规程,使各项检察工作在实践中有章可循,确保程序法得到正确贯彻实施。二要完善内外执法监督制约机制。首先,基层检察院要在内部建立起常规考评机制。定期对干警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行为进行跟踪考评,并配合运用奖惩手段,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办案行为。其次,要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人民群众是最有监督动力和热情的主体。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要切实做好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倾听他们的呼声和诉求,及时发现并查处检察人员违法办案的线索。最后,要构筑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监督网络。广泛运用公安、法院和新闻媒体的力量,构筑起强大监督网络,对各类执法违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三、拓宽执法内容,从“重配合、轻监督”的思想中解放出来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长期以来,由于工作上的关系以及多方面因素影响,检察机关对法院、公安两家一直是讲配合的多,讲监督的少。这不仅缩小检察机关的职能范围,也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和地位。因此,我们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一方面要打好配合,对公安机关、法院正确、合法的职务行为坚决予以支持;另一方面还要分清责任,对他们不当、错误、甚至是违法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为此,我们一要强化检察队伍建设,提升监督能力。检察机关监督工作开展如何,首先在于检察队伍自身建设。一个优秀的检察官队伍首先不仅要有良好的政治素养,更要有过硬的法律功底和业务能力。当前,检察机关面临人员年龄结构偏大,检察官队伍断层的严峻形势,队伍建设问题比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二要积极汇报沟通,争取上级支持。与法院的监督体制不同,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有效开展,特别是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监督往往离不开上级院的支持。因此,基层检察院要认真做好对上级院的沟通汇报工作,尽可能争取更大的支持。
四、强化执法效果,从“重法律效果,轻社会和政治效果”中解放出来
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提出,政法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工作不是单纯的法律工作。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自觉将自己置于全党、全国、全社会大局之中,既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职权,又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司法政策,既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又要努力服务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个大局,始终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既要保证执法办案活动的法律效果,又要确保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将“重法律效果,轻社会和政治效果”的错误观念纠正过来。
来源:珠晖新闻网
作者: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中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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